“数”造新动能,数字经济澎湃浙江******
【乌镇实践】
光明日报见习记者 刘习 光明日报记者 王美莹
小桥流水,静谧从容;水墨江南,细腻温柔。在这收获的季节,乌镇和互联网的“约会”也步入第九个年头。八年来,数字经济的引擎动能,深深改变着这个江南小镇,进而影响着整个浙江。
“乌镇之光”超算中心收获了3600多个用户的青睐,承接了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与之对应,集聚103名到访院士、54名进家院士的乌镇院士之家是软实力保障。强大的人才队伍加速推动技术成果从“实验室”向“车间”转化,是技术和生产革新背后的“最强智库”。
上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与桐乡崇福镇签约的清焓科技,在乌镇院士之家的帮助下成为国内首条具备年产能100万平方米的新型采暖建材示范生产线。公司董事长王昕感慨不已:“院士之家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八年来,乌镇的数字经济企业数从最初的12家增至如今超过1000家。2022年上半年,乌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完成投资额15.9亿元,同比增长27.2%,成为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以乌镇为原点,互联网的涟漪不断荡漾开去,深深浸润着浙江大地。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的浪潮中,浙江的企业在不断地变化迭代。地处浙江台州的双环传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厂,刚刚晋级“未来工厂”。在双环传动车间内,处处可闻机器轰鸣,却鲜见工人。
“未来工厂里,一个大学生带着一群机器人工作。”双环传动项目经理林菊华说。从前,每条生产线需配备12名工人,现在仅需3至5人。同时,借助VR眼镜,可以在双环传动数字驾驶舱“虚拟工厂”看到整条运转产线,管理人员可以实时了解情况,实现远程操控。
从最初的机器换人,到之后的车间智能化改造,再到如今的进阶版未来工厂,数字化加持的制造业在浙江释放出新的生机。日前,浙江全省未来工厂总数升至41家,涵盖信息通信技术、汽车、家居、纺织等行业。
数字化不仅带来生产效率的提升,也渗透到居民生活更多方面,使人们得以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在淳安县下姜村,70岁以上老人有105人,其中独居的有15人。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用“电力关爱码”为关照独居老人交出了“数智答卷”,应用上自动生成的红、黄、绿三色码可以及时研判并预警突发情况。
“以往我们对独居老人的日常监护,只能一户户敲门,现在‘电力关爱码’接入了‘浙政钉’平台,当出现红、黄码时,异常信息会以钉消息通知到乡镇管理员、村社网格员和电力志愿者,通过定位系统,我们三方工作人员可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异常情况。”下姜村网格员姜祖见说。
“全国很多乡村都存在巨大的数字赋能空间。浙江省淳安县下姜村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使乡村发生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变化。”新时代文化旅游研究院院长吴若山说。
今天,5G已揭开面纱,连同AR、VR等新技术一起嵌入“寻常”的生产生活场景,居民生活,智能汽车、智能计算、智能传感和工业互联网“三智一网”产业蓬勃发展。
世界互联网大会迸发的数字之力从乌镇出发,激活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借力数字经济,浙江打通了新时代发展的“任督二脉”。九年来,一张张承载着数字经济发展的蓝图覆盖了整个浙江,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区域样本。
一个数字文明的智造新时代在浙江悄然开启。在这里,新旧交替;在这里,万象更新!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08日 10版)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