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陕西发现柳公权晚年撰书墓志******
中新网西安1月12日电 (记者 阿琳娜)记者12日从陕西省文物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考古人员在唐代严公贶墓出土一方由唐代著名文学家、书法家柳公权撰文并书写的墓志,该墓志是现存唯一经考古发掘、有明确出土地点的柳公权晚年撰书的墓志。
据介绍,凤林北路东延伸段项目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凤林北路与文苑南路交接处东部,居安路以西。为配合该项目建设,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共清理发掘3座唐墓。本次发掘最重要的发现是在其中一座墓葬中出土的一方墓志,由柳公权撰文并书写。
该墓平面呈“刀把”形,南北向,墓室被盗,葬具及人骨不存,出土塔式罐盖、陶半身俑、陶狗、墓志。墓志长76.7厘米、宽77.1厘米、厚14.5厘米,四周线刻十二生肖,兽首人身,每面三个,墓志正面阴刻正书42行,满行45字,共1769字。
根据墓志内容,墓主为唐通议大夫守左散骑常侍严公贶,冯翊人。墓志中对严公贶生平及其家族世系有详细记述。严公贶高祖严丰、曾祖严知本、祖父严审纲,父亲为唐中期名臣严震,兄长为严公弼。严公贶的妻子为河东柳氏,是柳公权“从父女弟”即堂妹,先于严公贶四十七年而逝,有七子一女。严公贶于唐宣宗大中三年(公元849年)病逝,享年七十五岁,大中四年(公元850年)葬。严公贶逝世后,长子严脩穆请其舅柳公权为严公贶撰、书墓志铭,此时柳公权已71岁。
专家介绍,目前已知的柳公权所撰写墓志墓主有皇室成员、高官、宦官、僧人、亲属。
本次发现的严公贶墓志不仅补充了缺载的严公贶生卒年份、仕宦经历等信息,完善了冯翊严氏家族谱系及其与河东柳氏的姻亲关系,也为研究柳公权书法艺术提供重要实物资料。(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